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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基本要求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的流散火灾。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可使灭火时多一种战术选择。
为了使系统及时灭火,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二)固定顶储罐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表 3-7-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注:1. 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2. 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5°C的非水溶性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黏度大于40mm2/s的非水溶性液体,液下喷射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对于水溶性液体储罐来说,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三)外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四)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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