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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
为不断提高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43号令)、《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公消〔2018〕56号)的要求,内蒙古消防总队决定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年龄未超过70周岁,且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课程均为必修课程,根据相关规定,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政策:《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共计4课时;
第二部分 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共计12课时;
第三部分 消防安全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共计4课时。
三、继续教育方式
所有参训人员登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www.shhxf119.com)进行在线学习。已在正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并执业的消防工程师,通过登录系统进入“继续教育”模块,开展继续教育;未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的消防工程师,需登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www.shhxf119.com),点击“非注册人员登记”栏目进行信息登记并创建登录账号后,进入“继续教育”模块,开展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资源由课程学习、课后测试组成,所开设的内容均为本次培训必学课程。继续教育设置了防作弊、防刷课功能,参训人员学时达到规定要求,进度达到100%后,可参加课后测试。测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记为合格,连续三次测试不合格,系统将自动记录,并重新参加该科目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时间
继续教育时间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结束,超出截止日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员参训。各相关单位、人员要认真学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公消〔2018〕56号)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自治区范围内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要全部参加继续教育。
(二)端正态度、认真学习。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继续教育,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人员将不予以注册。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业。各地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管理,规范有序推动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依法依规执业,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附件:《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4月25日
附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年龄未超过70周岁,且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课程。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和维护继续教育网络教学信息化系统。
第六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每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老师委员会编制继续教育教学课程,并组织实施教学。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实施针对性的补充教学。
第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老师委员会应当组织或者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老师学者,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公安部消防研究所以及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规范编制管理组应当配合编制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学课程、开展教学工作。
第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等。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其中,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少于4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12学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4个学时。
第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教学形式,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实操培训、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补充教学。
第十二条 实施继续教育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老师委员会,组织制作教学视频并载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注册、登录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学习课程、接受课程测试。继续教育学时和测试合格结果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继续教育学时或者通过继续教育课程测试的;
(三)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行为。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前款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依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继续教育学时和测试结果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