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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h/1.00h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4.8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1.50h
4.5.7 本条对补风风道的耐火极限做了规定。对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的,参照防火分区对楼板的要求,规定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对于管道的耐火极限的判定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 17428的测试方法,当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同时达到时,方能视作符合要求。
1.5m/s
4.4.13-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2m
4.3.3-5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m
4.3.3-1 当自然排烟口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4.3.3-4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6m
3.3.5-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
4.6.3 排烟量计算:
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 m3/ (h·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7m/s
3.3.6 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9m
4.2.4 注2 挡烟设施: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10%/20%
4.6.2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10m/s、5m/s、3m/s
4.5.6 一般场所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为了减少送风系统对人员疏散的干扰和心理恐惧的不利影响,规定其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20m
3.3.5-3 水平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4.15-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20m/s、15m/s
3.3.7/4.4.7 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注:排烟管道设计要求与送风管道一致。
24m/36m/500/1000/2000
表4.2.4
H≤3m,防烟分区长边不应大于24m,最大允许面积为500㎡;
3m
H>6m,防烟分区长边不应大于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最大允许面积为2000㎡。
30m
4.3.2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50㎡
4.4.12-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200m㎡
4.3.3-3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500m㎡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13000m3/h
4.6.3 注3、注4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3/h。
15000m3/h
4.6.3-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h。
40000m3/h、107000m3/h
4.6.5 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
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不应小于107000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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