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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配置验收与检查案例分析
【知识点 1】灭火器配置验收的部分要求
A 类火灾为主的严重/中/轻 危险级场所,其灭火器的配置要注意以下要求:
1)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与碳酸氢钠 干粉灭火剂不相容。
2)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不能用于 A 类火灾场所。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中规定,严重危险级的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 3A。
3)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4) 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
5) 推车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是手提式灭火器的两倍。
6) 设置点要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在醒目部位设 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7) 3Kg(L)以上充装量的手提式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和间歇喷射机构。
【知识点 2】配置灭火器的检查
【知识点 3】灭火器的送修
【知识点 4】灭火器的报废
【知识点 1】灭火器的分类
各类灭火器一般都有特定的型号与标识,一般编在型号首位,是灭火器本身的代号,通常用“M”表示。 灭火剂代号编在型号第二位:F—干粉灭火剂;T—二氧化碳灭火剂;Y—1211 灭火剂;Q—清水灭火剂。编在型号中的第三位是各类灭火器结构特征的代号。目前,我国灭火器的结构特征有手提式(包括手轮式)、推车式等五种,分别用 S、T 等表示。型号最后面的阿拉伯数字代表灭火剂质量或容积,一般单位为 kg 或 L。如“MF/ABC2” 表示 2kgABC 干粉灭火器:"MSQ9"表示容积为 9L 的手提式清水灭火器;“MFT50”表示 50kg 推车式(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知识点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严重/中/轻危险级
【知识点 3】灭火器的配置
1)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灭火器不应设置在不易被发现和黑暗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 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当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也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2)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灭火器的灭 火效能和通用性。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配置设计计算: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5 具。同一配置单元配置的不同类型灭火器,其灭火剂类型需要相容的灭火剂。
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判定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按照单栋建筑独立验收,局部验收按照规定要求申报。
【知识点 4】灭火器的维护保养
1) 巡查:重点单位每天至少巡查 1 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 1 次。
配置点符合安装配置图表要求,配置点及其灭火器箱上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光指示标识。 灭火器数量符合
配置安装要求,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向绿区。(红表欠压,黄表超压)灭火器外观无明显损伤和缺陷,保险装置
的铅封(塑料带、线封)完好无损。
经维修的灭火器,维修标识符合规定。
2) 检查(测):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每月进行 1 次,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1 次。
3) 灭火器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检查中发现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达到 灭火器维修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修。
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 3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1 年。
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 5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2 年。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 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经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及其储气瓶上需要粘贴维修标识,并由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记录。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合格证信息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定期送修和报废更换。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 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不得采用钢字打造的永久性标识。
4) 灭火器报废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
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酸碱型灭火器,化学泡沫型灭火器,倒置使用型灭火器,氯溴甲烷, 四氯化碳灭火器,1211 灭火器、1301 灭火器。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经检查发现予以报废。
灭火器报废年限: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 6 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 10 年;二氧化 碳灭火器出厂期满 12 年。
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如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 1/3,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 结构的。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 厂名称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被火烧过的。
符合报废规定的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对灭火器筒体、储气瓶进行打孔、压扁、锯切等报废 处理,并逐具记录其报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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