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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的组合
修车库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汽车库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组合建造。如汽车库必须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需检查其是否只设置在建筑的地下部分,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汽车库的疏散楼梯与其他部位独立设置;除楼梯间外的其他开口部位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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