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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在总平面布局上有什么要求?
答:在总平面布局中,锅炉房应选择在主体建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且应考虑到由于明火或烟囱飞火,对周围的甲、乙类生产厂房,易燃物品和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液体储罐,以及稻草和露天粮、棉、木材堆场等部位必须保持的防火间距,可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25m~50m.燃煤锅炉房与煤堆场之间应保持6m~8m的防火间距。灰煤与煤堆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0m的间距。燃烧易燃油料或液化石油气的锅炉房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储量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确定。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燃油或燃气锅炉房、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的燃煤锅炉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