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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辽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执业管理通知》,2018年消防工程师注册工作已经开始,请大家做好准备,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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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等文件规章精神,结合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审批。即日起,我省开始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报,符合正式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先行登陆全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shhxf.119.gov.cn,操作方法详见系统内操作指南)提交预审,待预审通过后再至窗口办理。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至窗口办理的,应提交相应书面委托书(见附件1)。申请具体事项详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见附件2)。由于全国暂未组织开展正式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正式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的要求。
二、正式实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即日起,我省对一级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注册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暂不能注册到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待临时资质转换为正式资质后,方可注册在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正式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注册消防工程师可由该机构代为申请注册,相关人员不必再单独申请注册,注册完成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单独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三、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消防技术服务临时资质。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精神,从10月1日起,省公安消防总队已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一、二级资质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已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三级资质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此外,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有关指示要求,即日起,我省全面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临时资质手续变更工作。
四、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续期审查。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对符合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开展年度续期审查。
(一)资质审查的方法。本次资质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省公安消防总队将抽调老师组成老师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视情开展实地核查。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一、二级资质续期审查;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消防技术服务临时三级资质的续期审查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续期审核结果报总队备案。
(二)资质审查的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方面应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在从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所属人员数量一览表》(附件3)的要求。同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两项资质,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特别强调,各技术服务机构申报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今后,凡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必须由技术负责人进行技术审核,且在书面结论文件首页添加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临时资质有效期。对符合临时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换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临时资质有效期续期为2018年12月31日,待有效期届满后,我省将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需办理续期手续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务于 2017年12月15日前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续期所需资料》(见附件4)至省政府行政审批大厅三楼消防办事窗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需要转换正式资质的,应当在2018年10月1日前提出申请,在未转换为正式资质前,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消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2018年12月31日。逾期继续执业的,将视为无证执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总队将运行使用辽宁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平台,探索建立全流程跟踪机制,推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阳光”服务。向通过续期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免费发放用户账号和使用说明,进一步规范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维保、评估等执业活动,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机构在人员、设备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实行预约服务,申请单位可通过互联网邮箱(地址:lnzwfw@163.com)或预约电话(024-83988503)提出预约服务的申请,预约时间确认后,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在约定时间到省政府行政审批大厅三楼消防办事窗口(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提出申办事项,联系电话:024-83988503。
附件:(点击下载全部附件)
附件1:法人授权委托书(样张)
附件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
附件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所需人员数量一览表
附件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续期所需资料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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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全科(三科)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二)参加免1科报考条件
符合以上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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