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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营改增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15年度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等。细则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本文结合以往政策,对建筑业新细则做出深度解读。
01纳税人的界定与适用税率
文件规定:
I.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II.《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
实务解读:
1.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2.增值税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4.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计税方法
文件规定:
I.一般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11%-当期进项税额
II.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确认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存在上述(2)~(4)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会丧失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的抵扣权利。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实务解读:
1.简单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清包工:一般的,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去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是指业主自己购买所有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而施工方并不负责,只收取相关的人工、管理及其他费用。
3.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纳税人给甲供工程去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采取这种计税方式。
4.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人群发生的应税行为同样适用于这种计税方式
5.老项目:为建筑工程的一些所谓的“老项目“提供的一些建筑服务,同样适用。
6.采用简易征收并不绝对有利于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进项抵扣因素,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
3建筑服务范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实务解读:
具体包括:
1、工程服务。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实务解读:
1.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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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营改增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15年度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营改增后,建筑 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 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等。细则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本文结合以往政策,对建筑业新细则做出深度解读。
5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文件解读:
I.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II.向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实务解读:
1.“跨地”经营该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虽然分总公司之间的汇总纳税可以有效解决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增值税进项、销项互不匹配的问题,但会改变不同省市上缴和分得的税收收入,从目前的税法实践来看,税务机关往往不认可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法人实体适用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
“营改增”后,为减轻“营改增”对于实体经济的冲击,缓解企业承受的压力,税务机关可能会放宽政策适用口径。建筑施工企业若希望进行汇总纳税,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注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争取有利政策。
3.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管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进行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到当地财政。
4.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其怎样控制该税款的缴纳,未做详细规定,以后可能会陆续出台政策,保证预缴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但如果分包违反《建筑法》,比如主体分包,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文件未明确规定。
6新老项目的划分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对营改增前后的新老项目进行了划分,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实务解读:
1.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存在差异,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而建筑工程老项目,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2.文中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采用“可以”字眼。也就是说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做说明,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所以对于老项目很可能要求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3.新老项目交替随之出现,在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下,采购、核算、决算都要分开。全面营改增后,由老项目而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够在新的项目中进行抵扣。
7挂靠、承包经营方式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实务解读:
1.挂靠、承包经营纳税人面临的风险
在实务中由于我国对工程的承揽资质要求比较严格,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很多专门依靠出卖资质生产的企业。营改增后由于凭证要求比较严格,给这两类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在实务中大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只有把挂靠人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人的财务核算,相关发票都开给被挂靠人,并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款项也是支付给被挂靠人,这样被挂靠人才可能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被挂靠企业把款项支付给挂靠企业也要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
上述规定从挂靠的法律实质出发,认为若同时符合“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及“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两个要件,此时实际仍是由发包人对业主方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当由发包人为纳税人。
2.“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依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应关注增值税发票征管等带来的税务风险,传统的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下,发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很可能并未取得与成本有关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凭证,将承担高额的增值税税负,而实际支出成本的承包人空有进项税额而未能取得销项税额,不得抵扣,整体税负较重。
3.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文件明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但是工程报价也存在差异,报价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对于和甲方的谈价肯定存在差异,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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