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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初定于11月中下旬,报名时间预计在9月份。大家都比较关心2015年消防工程师报名方式、报名地点等问 题。环 球网校注册消防师考试频道小编了解到:消防工程师考试地点一般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届时考生可以到当地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具体 还是要看人事考试网发布的报名公告,环球网校消防工程师考试频道将及时为大家更新有关消防工程师报名方式、报名地点相关信息,敬请关注。
第三节 部门规章
据不完全统计,公安部和其他部门制定了近20部与消防工作相关的部门规章。本节主要介绍与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工作相关的9部部门规章。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该规章共23条。
(一)概念
(二)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四)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10章48条。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五)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八)建立消防档案
三、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督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于2009年4月13日予以发布,自2009年6月1 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37条。
(一)部门管理职责
(二)消防安全培训
(三)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四)奖惩
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以下简称ll9号令)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49条。
(一)适用范围
119号令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三)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四)老师评审制度
(五)执法联动机制
五、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以下简称l20号令)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2条。
(一)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二)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三)分级监管
(四)火灾隐患判定
六、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8条。
(一)调查任务
(二)管辖分工
(三)调查程序
(四)复核
(五)处理
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以下简称122号令)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于2012年8月13日发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4条。
(一)适用范围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该规定。
(二)市场准入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
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4年2月3日发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59条。
(一)资质许可制度
(二)分级和条件
(三)资质许可程序
(四)规范服务活动
(五)监督管理
九、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15日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5章21条。
(一)调整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处理权限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四)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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