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在广东某交易会上签订了建筑材料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6月20日在北京验货和收款,但合同中对价款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 )的市场价格履行。
2023年3月10日广东
2023年6月20日广东
2023年3月10日北京
2023年6月20日北京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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