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 )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双方当事人均不满意仲裁结果
没有仲裁协议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没有对另一方当事人形成强制作用
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委员会权限
《仲裁法》第71 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