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DE属于违法分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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