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一栋价值450万元的办公楼作抵押分别向甲银行和乙银行贷款200万元,与甲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24年4月12日签订,20日办理登记手续;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24年4月15日签订,并在当日办理登记手续。后来该公司无力还债,甲银行和乙银行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得款360万元,则( )。
向甲银行和乙银行各分配180万元
向甲银行分配200万元,向乙银行分配160万元
向甲银行分配160万元,向乙银行分配200万元
向甲银行分配100万元,向乙银行分配100万元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