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如下损失:永久工程损坏修复费用20万元,承包人受伤人员医药费5万元,施工机具损失7万元,应发包人要求赶工发生费用3万元,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清理现场费用4万元,承包人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索赔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索赔金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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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洁、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所以应批准的索赔金额=20+3+4=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