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析与参考答案 1.甲公司驳回乙公司申请延期3个月的理由的做法是正确的。 因为作为PC承包商,不能以自己责任范围内(材料采购是乙公司的责任)原因要求工期延期。除非甲公司同意延期,否则会面临工期延误的处罚。但甲方以有偿提供不符合设计文件的材料来作为驳回乙公司延期要求的做法是不正确的。甲公司正确的做法是要求乙公司采用分批发运材料、在施工阶段组织赶工等方法,保证项目按期完工。 2.乙公司直接使用这批钢管的做法是不对的。这批钢管是业主的库存,我们有理由推理,这批钢管的材质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等文件是齐全的。由于这批钢管的规格、型号与设计文件不符,不能直接用于工程建设。针对这批钢管,应进行如下步骤: 报请业主及设计单位,申请材料变更——设计进行复核,若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需由业主同意后,出具变更单——乙公司以此变更单为依据,报请监理进行材料进场检查。这些步骤中,若是设计复核过程中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是监理对钢管的实体检查未通过,则这批钢管须标识为不合格,不得用于本项目。 3.从“三检制”的方面来说,自检(坡口,焊缝外观质量检查等)、互检(下一道工序对上一道工序质量的检查)、专检(无损探伤检查、试压等)都存在缺陷。应针对性地改进。 从质量策划、质量控制的角度,可从人机料法环方面进行分析:人员培训不到位、人员的质量意识有待加强、质量体系及岗位应完善等;质量检测工具、设备应配套;材料的接、保、检及材料代用需按程序严格执行;对操作人员的技术交底不符合要求,交底应明确技术要求、质量程序、安全注意事项等;对焊接环境、材料存储环境等要有明确的规定。 4.《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是发包、承包双方的强制义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例而言,若办理了材料变更手续,则按设计的要求进行支架加同处理(这部分费用可做变更处理),其他部分如焊接质量、未开坡口等造成的修补、更换、返工费用由乙公司承担。若未办理材料变更单,则这些管线应拆卸下来,重新将合乎要求的管装好,所有费用由乙公司承担。若甲乙双方达成让步接收的协议,则费用负担可协商解决,也可按公平的原则,由仲裁或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