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析与参考答案 1.事件一中工程分包存在问题应从如下方面考虑: 分包队伍尽管有一定经验和营业执照,但案例中并未说明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按合同法规定承担工程分包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主体工程不许分包,这是合同法明文规定,而本工程不但把主体工程分包出去,而且是分包给一个连资质都不一定具备的施工队伍,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工程分包应经业主同意,本案例未体现业主同意与否的内容。 2.事件一中分包商可提出的异议可从分包合同条款不应与总包合同相抵触分析,有: 分包合同的质量标准与总合同不符;分包合同的质量标准要求比总合同的要求高,这就要求分包队伍用更低的价格完成更好的产品,这是不平等的; 企业内控质量标准要求尽管比行业和国家标准还要严,但毕竟是企业自己的标准,对外并无法律效力。 安装公司应按照合同法规定,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执行同一个质量标准。 3.事件二应从发包方的责任分析,施工现场的道路、场地应由安装公司解决。理由是: 总合同明文规定安装现场的协调由总包单位即安装公司负责;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明文规定了承包人的工作内容中有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有条件的施工场地,确保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事件三中从分包单位、总包分包与技术单位之间的关系分析,分包单位要求索窝工费和工期顺延是合理的。 解决方法:因分包单位是与安装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而与业主无合同关系和直接的经济关系,而安装公司与业主有直接的合同和经济关系,而合同中规定电缆等主材由业主提供。今已拖期,直接影响到安装进度,安装公司有督促业主的责任,也有责任和义务向业主索要分包单位的窝工费和要求工期顺延的要求。 5.事件四应从动态炉窑砌筑的条件和施工程序分析。存在的问题有:回转窑未进行试运转即开始砌筑;砌筑不应从冷端(高端)向热端(低端)砌筑,而是应从热端(低端)向冷端(高端)砌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