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施工许可证尚未取得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要求组织开工是不妥的。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①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②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完成以下有关工作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办理好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确定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资料;
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资金落实;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应在5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申请延期开工。
(2)施工单位擅自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不妥当。因为:
①施工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如需有较大的变更时,应书面报送建设单位重新审定。
②对设计图纸的修改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审查认可,方可实施。没有通过设计单位的修改或审查签认,建设单位代表无权签认。
③工程的试验项目,特别是按法规规定,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进行见证取样的试验,应当委托法定的第三方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不能安排在施工单位试验所进行。
(3)对施工单位的试验室除考核其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外,还应对其工地试验室进行检查,包括:能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主要仪器设备的可用性、法定计量部门对计量仪器设备的标定证明文件以及是否在有效期内,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质证明,以及试验室的管理制度等。
(4)发现5名安装人员无安装资格证书,并已参加完成一次安装工程时,此时应当:
①指令承包单位要求上述人员停止参与安装工作;
②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上述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③审查资格若合格,允许上述人员上岗工作;
④若审查不合格,则不得上岗工作,施工单位应另选合格人员或提交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⑤对无证上岗人员完成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则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工期不予延长。
(5)不能被批准。
因为施工单位未按技术规程调试,是一种违约行为;施工单位停工导致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提出的费用索赔和工期延期的要求不应被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