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留置规定如下: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针对本案例,基础底板混凝土总方量为1300立方米,且一次性连续浇筑,故按每200立方米留置一次标准养护试件进行取样,共计需取标准养护试件1300/200≈7组。
(2)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立方米留置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本工程抗渗试件留置级数为:1300/500≈3组,共计3组×6个=18个。
(3)砌体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2)原材料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4)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试验报告单;
5)施工记录;
6)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7)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8)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或修改设计的技术文件;
9)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4)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2)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针对本案例中砌体裂缝问题,因本工程为框架结构,砌体仅为填充墙,故为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但对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部分,应进行处理。
(5)质量监督部门对竣工验收过程的说法不正确: 理由:勘察单位虽然是责任主体,但其已经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