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相关规定,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平方米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平方米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对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故东立面划分为一个检验批,西立面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北立面划分为三个检验批。 南装门面为异型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2)幕墙工程应进行如下隐蔽工程验收项目: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构件的连接节点(包括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幕墙防雷装置;
5)幕墙防火构造;
6)幕墙四周、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7)隐框玻璃幕墙玻璃板块的固定;
8)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
(3)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应报送资料包括:
1)《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2)工程开工立项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
4)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5)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
7)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检测报告;
8)工程质量保修书或保修合同;
9)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意见》,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报告》,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房屋权属文件或租赁协议、房屋原结构状况检查意见;
11)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