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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0·2015-06-18 15:27:2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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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

  (2)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a.辞职――提前30天通知解除――试用期内要提前3天通知

  b.单位违法――没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缴社保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无效合同(欺诈等)

  (3)单位单方法定解除:a.随时解除――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兼职,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劳动者欺诈签订的无效合同

  b.预告解除――提前30天通知或多给1个月工资立即解除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安排的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c.裁员

  (4)不得解除: 职业病、工伤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

  女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连续工作15年 + 距退休不足5年

  2、劳动合同终止: 退休

  期满

  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死亡

  破产、吊销执照等倒闭

  3、经济补偿金――正常解除――N―― 不补偿的情形――开除、辞职、人死、退休、期满(维持或提高除外)

  违法解除――劳动者可选择――继续履行或2N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金)

  N――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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