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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并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2)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担任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的签章,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5)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6)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7)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8)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9)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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