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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基础知识:地役权的设立

|0·2015-09-06 11:09:38浏览0 收藏0
摘要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专业性强,知识点多且杂。在各位考生备考的过程中,如果能将知识点系统记忆,对于考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本文为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基础知识:地役权的设立;希望大家通过此文对时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专业性强,知识点多且杂。在各位考生备考的过程中,如果能将知识点系统记忆,对于考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本文为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基础知识:地役权的设立;希望大家通过此文对时间方面的知识点联系记忆。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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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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