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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建法规知识点:证据的应用

|0·2015-09-06 15:47:47浏览0 收藏0
摘要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专业性强,知识点多且杂。在各位考生备考的过程中,如果能将知识点系统记忆,对于考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本文为2015年一建法规知识点:证据的应用;希望大家通过此文对时间方面的知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专业性强,知识点多且杂。在各位考生备考的过程中,如果能将知识点系统记忆,对于考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本文为2015年一建法规知识点:证据的应用;希望大家通过此文对时间方面的知识点联系记忆。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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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的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习惯、地方性法规。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举证责任

  1.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的倒置

  (1)针对特殊的案件,由提出主张的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方法。

  (2)必须由法律规定。

  (3)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收集证据的方法:

  (1)当事人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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