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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汇总>>>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
(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的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习惯、地方性法规。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举证责任
1.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的倒置
(1)针对特殊的案件,由提出主张的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方法。
(2)必须由法律规定。
(3)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收集证据的方法:
(1)当事人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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