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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
(1)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证据交换
时间: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2.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3.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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