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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方便各位考生更好的备考一级建造师考试,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特地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全面详细的复习资料,本文为大家准备的是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10),希望可以帮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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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有两个重要考点,一是法律体系,二是法的形式。
法律体系,包括七大方面,分别是宪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程序法法律部门。
请问一下各位,劳动合同法是民商法法律部门吗?
有的学员可能会说,“劳动合同法不是合同法吗?合同法不是民商法吗?”
不是这样的。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而合同法属于民商法,这里要注意区分。
再有,注意宪法法律部门中的组织法。
咱们国家是没有一个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的,我国的立法走两条线儿,一条人大线儿,一条行政线儿。但是从级别上,有区分中央和地方。所以,相对应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组织法系列内容。
再说程序法律部门,注意,程序法律部门,包括诉讼法和非诉讼法,诉讼法就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在教材第八章的第二节专门提到,《行政诉讼法》在第八章的第五节,《刑事诉讼法》在教材中出现内容较少,不作为重点考察。
法的形式,包括七大方面,分别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际条约。
这一部分,把握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每一种法的形式的制定主体,第二层次是每一种法的形式的特殊标识。
先来看第一层次,请各位翻到教材第3页,看一下,宪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大,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有三个主体,请各位翻到教材第5页,在这里做一下勘误。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有三,分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比如河北省(省级人民政府)、石家庄(省会城市)和唐山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教材中缺少了一个省会城市,请注意。国际条约的出现是为了保证知识体系的完整性的,但是我们建造师考试不考这个。
第二层次是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标识。
法的特殊标记是后缀“法”,如《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
行政法规的特殊标识是后缀“条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地方性法规的特殊标识是前缀“地域”+后缀“条例”,如《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审计条例》;
部门规章的后缀是“办法”,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的特殊标识前缀“地域”+后缀“办法或决定”,如《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一定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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