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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
1.背景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单位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一0201)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工期为520d,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价款按照月进度审核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支付至合同总价85%停止支付,剩余款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尾款。工程于2011年6月1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6月20日,基坑开挖时突降罕见大暴雨,基坑边坡局部垮塌,加固及清理等用时4d;7月20日,再次遇到罕见大暴雨,基坑边坡另一处垮塌,加Nit:清理等工作用时15d;施工单位迅速收集资料,于7月28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单,并于7月30日提交工期索赔 19d的相关索赔证据与资料。
事件二:结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局部变更,于1o月10Et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正式变更通知和变更图纸;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对原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并组织施工;1O月31日,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工程的新价格计算方法和总价款报告遭到业主的拒绝。。
事件三:施工中,按照施工单位月申报已完工程量累计已达1760万元,但在约定支付日期业主仅支付了1000万元,施工单位于当日停工,并向建设单位要求补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及自计量确认开始起应付款的货款利息。
2.问题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19d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施工单位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3)事件二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指出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并指出正确做法。
【案例15】答: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19d的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两次工期延误均由突降罕见大雨引起,属不可抗力,工期应可以顺延。但第一次事故发生时间是6月20日,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是7月30日,已超过规定28d提出索赔意向的时限,故第一次事故的4d工期索赔已无法成立。但第二次事故的15d索赔建设单位应予以顺延。
(2)施工单位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不是因为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原因;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不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
4)施工单位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索赔意见通知和索赔报告。
(3)建设单位做法合理。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一o201)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变更确定后的14d内提出变更-丁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施工单位在变更确定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估价申请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事件二中,施工单位于1o月10日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并按变更组织了施工,但在1o月31日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已超过14d期限,故建设单位的拒绝是合理的。
(4)事件三中,施工单位做法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一:施工单位于当日直接停工;
正确做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一o201),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所有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不妥之二:向建设单位要求自计量确认开始的贷款利息;
正确做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_2013一o201),应为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d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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