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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420023 市政公用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于201 3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5)《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综合单价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
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和企业
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
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来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6)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费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应用
(一)工程投标阶段
(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必须明确清单项目的设置情况,除明确说明各个清单项目的名称外,还应阐释各个清单项目的特征和工程内容,以保证清单项目设置的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没有遗漏,也没有重叠。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这也是工程量清单招标与定额招标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工程量清单报价为投标人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相同的工程量,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力来填报不同的单价,使得投标人的竞争完全属于价格的竞争,其投标报价应反映出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3)工程量清单的表格格式是附属于项目设置和工程量计算的,为投标报价提供一个合适的计价平台,投标人可根据表格之间的逻辑联系和从属关系,在其指导下完成分部组合计价的过程。
(4)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通知、答疑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5)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的规定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d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6)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d,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d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工程实施阶段
(1)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费用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以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一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T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7)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8)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9)其他项目费用调整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三、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一般规定: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 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 1)误期赔偿;
(1 2)索赔;
(1 3)现场签证;
(1 4)暂列签证;
(1 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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