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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206042 工程保险的内容
一、保险概述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和人身保险(包括人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两大类,而工程保险既涉及财产保险,也涉及人身保险。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简称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接近于或等于财产的实际价值时,就称为足额保险或等额保险。当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实际价值时称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则称为超额保险。对超额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补偿责任,即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投保获得额外利益。
3.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应的价金。投保人缴纳保费是保险合同生效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保险费的多少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两个因素决定。
4.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应予承担的责任。由于保险公司对各类保险都编制了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因此保险责任可以划分为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基本责任是指标准化的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的直接和间接责任;特约责任是指标准化保险合同规定属于除外责任的范围,而需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保险合同内特别注明承保负担的一种责任。
保险受益人投保后,并非将不可合理预见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保险人,保险合同内都有除外责任条款,除外责任属于免赔责任,指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各类保险合同由于标的的差异,除外责任不尽相同,但比较一致的有以下几项:
(1)投保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因被保险人不忠实履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3)战争或军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乙
二、工程保险的概念
工程保险是对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的保险的总称;是对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中的施工机具、设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的经济保障;是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本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及与之有关联的人作为保险对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投保人将威胁自己的工程风险通过按约缴纳保险费的办法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公司)。如果事故发生,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取得损失补偿,以保证自身免受或少收损失。其好处是付出一定的小量保险费,换得遭受大量损失时得到补偿的保障,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和承包商投保后仍须预防灾害和事故,尽量避免和减少风险危害。工程保险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风险问题,只是转移了部分重大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业主和承包商仍然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和灾害发生,并阻止事故的扩大.
三、工程保险种类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国内合同范本的要求,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对于易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投保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投保范围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设备保险等。
1.工程一切险
按照我国保险制度,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两类。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责任事件使工程本体受到损害,已支付进度款部分的工程属于项目法人的财产,尚未获得支付但已完成部分的工程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此要求投保人办理保险时应以双方名义共同投保。为了保证保险的有效性和连贯性,国内工程通常由项目法人办理保险,国际丁程一般要求承包人办理保险。
如果承包商不愿投保工程一切险,也可以就承包商的材料、机具设备、临时工程、已完工程等分别进行保险,但应征得业主的同意。一般来说,集中投保工程一切险,可能比分别投保的费用要少。有时,承包商将一部分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劳务等分包给其他分包商,他可以要求分包商投保其分担责任的那一部分保险,而自己按扣除该分包价格的余额进行保险。
2.第三者责任险
该项保险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也应是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该险种一般附加在工程一切险中。
在发生这种涉及第三方损失的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对承包商由此遭到的赔款和发生诉讼等费用进行赔偿。但是应当注意,属于承包商或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或其公司和其他承包商在现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职工的伤亡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范围。
3.人身意外伤害险
为了将参与项目建设人员由于施工原因受到人身意外伤害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应对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人和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此项保险义务分别由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本方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投保。
4.承包人设备保险
保险的范围包括承包人运抵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和准备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及设备。 我国的工程一切险包括此项保险内容。
5.执业责任险
以设计人、咨询人(监理人)的设计、咨询错误或员工工作疏漏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保险标的。
6.CIP保险
CIP是英文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的缩写,意思是“一揽子保险。 CIP保险的运行机制是,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及所有分包商,内容包括劳工赔偿、雇主责任险、一般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CIP保险的优点是:
(1)以最优的价格提供最佳的保障范围;
(2)能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3)降低赔付率,进而降低保险费率;
(4)避免诉讼,便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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