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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420091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工作内容P272
一、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
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3.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7.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2F420093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的要求P275
一、验收的组织
2.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老师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七.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2.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
5.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1F420095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P282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13年考点)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
1.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大型工程);
5.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6.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7.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竣工验收会议(13年案例考点)
1.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老师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2.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召开大会
4.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5.竣工验收会议的成果性文件是竣工验收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