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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仲裁制度讲义

|0·2015-09-10 14:14:15浏览0 收藏0

  【摘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必备的复习资料和试题,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一建法规仲裁制度讲义,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2015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环球网校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做好复习备考。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三、仲裁制度(4分,8分,7分,4分)

  (一)仲裁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二)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对法院的约束力: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事项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三)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四)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1、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1)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仲裁法》第32条还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开庭和审理

  (1)仲裁审理方式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开庭通知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1)仲裁中的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例】施工单位与物资供应单位因采购的防水材料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多次协商,但没有达成和解,则关于此争议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双方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仍可以和解

  B、如果双方在申请仲裁后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C、如果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不能再和解

  D、如果在人民法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则原判决书终止执行

  【参考答案】A

  (2)仲裁中的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1)仲裁机构自己不能强制执行

  (2)国内: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3)涉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1、涉外因素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2)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2、涉外仲裁类型

  (1)一方中国公司企业,另一方是外国公司;

  (2)双方都是外国公司;

  (3)涉及港澳台的案件

  3、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4、涉外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5、涉外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6、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国内,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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