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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必备的复习资料和试题,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一建法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讲义,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2015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环球网校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做好复习备考。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4分,8分,8分,4分)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竣工验收主体: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1、竣工规划验收
(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2、消防验收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环保验收
(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略)
(四)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下列情形,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4、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五)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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