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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等的主要场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设工程一旦发生质量事故,特别是重大垮塌事故,将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甚至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1Z3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工程建设标准通过行之有效的标准规范”: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建设工程实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供统一的技术要求,以确保在现有的技术、管理条件下尽可能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建设工程的建造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健康安全。
1Z3070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按照1988年12月颁布的《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1992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l(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I(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 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 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原则和程序
制订国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3)纳入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5)国家标准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6)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 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例如:《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 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13表示是2013年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 50430--2007,其中GB/T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 2007表示是2007年批准发布。
(四)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 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 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 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1)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2)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4)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1992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1)工程建设勘 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行业专 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 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 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与复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环境差异较大,而工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例如,我国的黄土地区、冻土地区以及膨胀土地区,对建筑技术的要求有很大区别。因此,工程建设标准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还需要有相应的地方标准。
2004年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中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
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1995年6月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技术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方法或工艺的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以及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作出规定。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企业管理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管理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企业的组织管理、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企业工作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工作事项要求所制定的标准。重点应围绕工作岗位的要求,对企业各个工作岗位的任务、职责、权限、技能、方法、程序、评定等作出规定。如施工企业的泥工工作标准、木工翻样工工作标准、钢筋翻样工工作标准、钢筋工工作标准、混凝土工工作标准、架子工工作标准、防水工工作标准、油漆玻璃工工作标准、中心试验室试验工工作标准、安装电工工作标准、吊装起重工工作标准等。
需要说明的是,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表现方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作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 此外,在实践中还有推荐性的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案例】
1.背景
2007年5月15日,施工方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承包了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方)的商务楼工程施工,同年5月2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5月该工程封顶时,建设方发现该商务楼的顶层17层和15层、16层的混凝土凝固较慢。于是,建设方认为施工方使用的混凝土强度不够,要求施工方采取措施,对该三层重新施工。施工方则认为,混凝土强度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不同意重新施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双方协商未果,建设方将施工方起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施工方对混凝土强度不够的三层重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方的相应损失。
根据双方的请求,受诉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按照两种建设规范对该工程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根据原告即建设方的要求,检测中心按照行业协会推荐性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范》CECS 03.2007的检测结果是:第15层、16层、17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达不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他各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均达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
根据被告即施工方的请求,检测中心按照地方推荐性标准《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 29--148--2005的检测结果是:第15层、第16层、第17层及其他各层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均达到该规范的要求。
2.问题
(1)本案中的检测中心按照两个推荐性标准分别进行了检测,法院应以哪个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
(2)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了推荐性标准,对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仍须执行?
3.分析
(1)本案中的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且建设方、施工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个标准。《标准化法》中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地方标准。
(2)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推荐性标准,也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据此,受诉法院经过庭审作出如下判决:(1)驳回原告即建设方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和检测费由原告建设方承担。
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目前尚无此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有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双方应当通过合同来约定施工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技术规范。本案中的双方并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适用哪个规范,因此施工方有权选择适用地方标准《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 29-14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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