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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教材1Z3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0·2015-09-17 14:32:00浏览1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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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教材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2014年一建法规教材1Z3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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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合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由于存在着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受劳动法律的约束与规范。

  1Z304021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2012年12月经修改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它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何种期限的劳动关系,都需要双方将该期限用合同的方式确认下来,否则就不能保证劳动合同内容的实现,劳动关系将会处于一个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是1年、2年,也可以是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但是,超过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详见本书“2Z2040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且劳动者本人又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情形(如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1.背景

  2008年5月,某公司有3名员工已在该企业工作满10年,需要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不打算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经理依据原先的各地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与规定,向3位员工下发了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3位员工不服,认为在该公司工作了这么多年,公司不应该这样做,于是他们向有关人员进行咨询。

  2.问题

  (1)该3位员工坚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分析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3位员工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10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必须与3位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3位员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公司单方面不同意,依据上述规定,公司也必须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同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即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不订立书面合同的一方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案例】

  1.背景

  某建筑公司的一位老会计因故离职,该建筑公司聘请徐女士于2012年9月15日接替了原会计的工作,并自该日起,徐女士开始接手财务工作。9月30日,徐女士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徐女士的会计职称级别与原会计相同,双方在商签劳动合同时对工资数额发生分歧,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徐女士工资暂定每月3000元,待年底视公司效益情况,再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2012年底,徐女士要求公司按照约定向其发放奖金,但公司说效益不好,不能发放徐女士的奖金。后徐女士提出,劳动合同中对其工资的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同样工作岗位的员工工资补齐其差额部分,并应补发其劳动合同签订前自9月15日至9月29日的工资。

  2.问题

  (1)徐女士的要求是否合法?

  (2)该建筑公司今后应当注意或者改进哪些做法?

  3.分析

  (1)徐女士的要求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徐女士在9月15日虽然还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这一天起,徐女士就已经同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工资发放的起始时间,即向徐女士补发劳动合同签订前自9月15日至9月29日的工资:1 《劳动合同法》第11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据此,由于徐女士与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不明确,作为同会计职称级别的徐女士,应当享受原会计或者该公司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报酬待遇。

  (2)该建筑公司应当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聘用员工后应立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将各项条款规定明确具体;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少付甚至克扣劳动者的任何工资和福利待遇,否则将可能招致劳动争议或纠纷,甚至成为被告。

  (二)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三)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还可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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