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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 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 1996年3月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 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 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如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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