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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教材1Z3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0·2015-09-17 15:28:45浏览0 收藏0
摘要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教材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教材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2014年一建法规教材1Z3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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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施工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生产活动,其受气候、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较大,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允许适当延期还是必要的。但是,申请延期也须有必要的限制。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所谓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

  对于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以防止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在恢复施工时可以尽快启动。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停工部位,并协商提出善后处理的具体方案,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定 期检查中止施工工程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中 止施工的工地现场安全、防火、防盗、维护等项工作,防止因工地脚手架、施工铁架、外墙挡板等腐烂、断裂、坠落、倒塌等导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并保管好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1年 的,在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看是否仍具备 组织施工的条件,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 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 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 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 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对于这 类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在审查和管理上更应该严格。

  【案例】

  1.背景

  对黄河某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开工报告的批复为:“你局2007年12月 24日报来的《关于黄河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开工的请示》文件已收悉。根据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有关要求,对你局2008年度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开工条件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1)黄河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的项目法人、设计批复、筹资方案、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工程合同、材料准备等工作符合水建管[2006]144号文件开工条件的有关要求,同意于2008年元月15日起开工建设该项目。

  (2)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及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批复内容,严格程序,科学组织,精心施工。要加强项目管理,抓好安全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时发挥工程效益。

  (3)项目竣工后,由省水利厅主持验收。对项目预备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不经批准,严禁动用。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部要特别注意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项目 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要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单元、分部等阶段验收工作,做好项目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资料归档、整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要积极组建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但是,该项目开工报告被批准后,因故未能按时开工。该水利管理局于2008年3月10日、5月10日两次向省水利厅报告工程项目开工准备的进展情况,一直到2008年7月1日方始开工建设。

  2.问题

  该项目是否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为什么?

  3.分析

  该项目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根据《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在本案中,该项目开工报告从被批准到开工建设,虽然一再拖延开工,但是该水利管理局于2008年3月10日、5月10日两次向省水利厅报告工程项目开工雄。备的进展情况,且延迟开工的期间并未超过6个月。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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