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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讲义: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0·2014-07-25 14:20:4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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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1、工程总承包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设计―采购总承包(E-P)

  (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2、总承包的资质管理

  (1)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

  (2)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3)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3、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

  (1)工程项目管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2)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应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3)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1)约定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法定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3)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追偿。

  (二)共同承包的责任

  1、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1、工程分包的范围

  (1)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了可以要求发包人同时提供付款担保,发包人应当提供

  2、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1)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可以指定分包商

  3、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注:劳务分包不算再分包)

  4、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转包

  (1)转包绝对禁止

  (2)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属于变相转包

  6、分包单位的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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