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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笔记16

|0·2015-09-15 15:12:05浏览0 收藏0
摘要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与科目主要考点供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与科目主要考点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201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笔记16》,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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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10 年)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戚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07、09 年)

  3. 《建设.丁.程质盘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04 年)

  4. 《建设了.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05 年)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甲供材料),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间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11 年)

  8.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广、供应商。(11 年)

  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国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1.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 ★工程监理的依据是: (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 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I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6.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09 年)

  7. 规划(政府验收)、消防、节能(政府不参加验收)、环保(政府验收)等验收的规定

  8.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香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9.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实务出大题)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广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常防验收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提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

  10. ★1)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2)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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