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一级建造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4年一建复习资料:设计单位法律责任

|0·2014-05-13 10:53:59浏览0 收藏0

    热点专题:2014年一建报名专题|2014年一建备考攻略|一建历年真题大全

    课程推荐:全程领跑套餐|超值特惠|VIP套餐|精品VIP

    最新推荐: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实务各专业考情分析【汇总】

2013年一级建造师合格证办理/领取专题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设计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条规定,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按照其违法设计是否已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后果,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但尚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即责令建筑设计单位改正其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设计,同时对该建筑设计单位处以罚款。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停业整顿。即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建筑设计单位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从事建筑设计活动,进行整顿。停业整顿的时间,本法未作规定,应由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根据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作出决定。

  (2)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较重的,不仅要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还应降低其资质等级;对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其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资格。

  (3)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讲的“违法所得”,是指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所取得的收入。

  (4)并处罚款,即除了要没收其违法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外,还要对其处以罚款。

  (5)因建筑设计单位的违法设计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所涉及的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火热预订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考试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模拟训练题《全科》汇总

    2014年一级建造师:报名全攻略

    一建考试交流群:249200582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