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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420022掌握市政公用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措施项目费包括可以按量计算的和不可以按量计算的,可按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其他项目费一般包括计日工、材料暂估价、暂定金额、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包括三险一金、排污费。税金包括营业税及附加。
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凡是可以按量计算的,均需计算其综合单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计价。综合单价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对于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其它不可按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暂定金额、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和税金,均以“项”为单位计入建设工程造价。计日工计日工俗称“点工”,是指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计算费用,并计入建设工程造价。暂定金额主要是用于支付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不可预见费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工程应用
(一)投标阶段
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必须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使投标人根据相同的工程量自主报价,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完全属于价格竞争,其投标报价应反映出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2.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d,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d为基准日,其后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措施项目清单可作调整。为了降低投标报价风险,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工程实际情况,对措施项目作适当的增减。
4.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项目费中的暂定金额、规费和税金,均是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调整。
5.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这要看招标文件的规定,有的要求投标人自行列项补充,否则视为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内,不予增加,有的规定投标人要在答疑会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核实后,在开标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增加该项目,有的规定凡是清单漏项,都将作为变更项目处理,投标时可以不予理会。
(二)工程实施阶段
1.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4.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6.其他项目费用调整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按当事各方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定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7.预付款起扣点的计算:合同价-质量保证金=起扣点+预付(备料)款/材料费在工程款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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