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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一)概念
1.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
2.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发生仲裁。
(二)类型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2.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三)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签订后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仲裁,失去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2.对法院: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3.对仲裁机构:是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
(四)内容(须同时具备)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五)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方式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有效,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六)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6条)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对于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纠纷恢复了管辖权,而仲裁机构则因仲裁协议的无效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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