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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7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
2.包括电报和电子邮件。
3.书证应提供原件。
4.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1.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2.如提供复制品,但无法与原物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三)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四)证人证言
1.不出庭可提交书面证言。
2.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当事人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六)鉴定结论
1.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
2.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3.鉴定失效的情况:
(1)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其他。
4.对有缺陷的鉴定:
(1)补充鉴定;
(2)重新质证;
(3)补充质证;
(4)重新鉴定(最严重)。
(七)勘验笔录
1.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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