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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精要考点:效力待定合同

|0·2013-12-26 14:02:06浏览0 收藏0
摘要 《法规》精要考点:效力待定合同

   《法规》合同的效力汇总

  效力待定合同

  (一)内涵

  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方可确定效力

  (二)类型及处理方式

类型

效力待定原因

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处理方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主体限制民事行为

 代理人追认否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 ,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
①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②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③ 代理人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追认否
 表见代理除外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越权订立的合同

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进行民事行为

 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

 相对人明知其超越权限依然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如相对人不知道其越权,则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是否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

  ①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约束力;

  ②效力待定合同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能否转化要看事后的确认。

  2.合同的效力不同

  ①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为无效,未撤销一直具有效力;

  ②效力待定合同在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在权利人确认之后是有效合同,有履行的效力。

  3.形成的原因不同

  ①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②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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