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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精要考点:承诺

|0·2013-12-26 13:19:16浏览0 收藏0
摘要 《法规》精要考点:承诺

   《法规》合同的订立汇总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方式

  (1)发出承诺要约的通知

  (2)作出行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到达的承诺者有效的。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其有效与否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上述内容作变更,则不是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

  (1)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

  (2)缄默是没有任何表示主要看有无事先的约定或习惯做法

  (三)承诺生效

  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5.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6.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五)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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