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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精要考点:诉讼时效制度

|0·2013-12-23 10:12:33浏览0 收藏0
摘要 《法规》精要考点:诉讼时效制度

  《法规》民法精要考点汇总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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