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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0·2013-08-09 08:58:2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2013年一建各科目教材解读汇总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二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教材解读】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1.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2)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

  (3)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

  (4)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2.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备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3.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不论是工程总承包还是施工总承包,由于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均应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向建设单位负责。如果分包工程发生问题,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分包工程已分包为由推卸自己的总承包责任,而应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在国际工程发承包活动中,由几个承包方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承包是一种通行的做法。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承包,至少有如下优越性:(1)利用各自优势进行联合投标可以减弱相互间的竞争,增加中标的机会;(2)减少承包风险,争取更大的利润;(3)有助于企业之间相互学习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发展。

  1.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这是因为,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一般投资额大、技术要求复杂、建设周期长、潜在风险较大,采取联合共同承包的方式,可以更好发挥各承包单位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优势,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2.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我国对承包单位依法实施资质管理制度,承包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工程。共同承包各方本身都必须具有与其所承包的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不能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去联合承包。如果几个共同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不一致,必须以低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为共同承包的业务许可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程顺利实施,避免在实践中以联合共同承包为名进行“ 资质挂靠”的不规范行为。

  3.共同承包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条款。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各承包方共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包各方均应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如果出现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共同承包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被请求方不得拒绝,但在赔偿后可以依据联合承包协议及各方过错大小,对于超过自己应赔偿的那部分份额,有权向共同承包的其他方进行追偿。

  三、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其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1)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2)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1.分包工程的范围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为了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还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2.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承包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分包单位。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不仅不可以进行工程承包,也不得承接分包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还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当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3.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4.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5.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时,应当同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要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还要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我国对工程总分包、联合承包的连带责任均属法定连带责任。

  四、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1)发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其他法律责任。

  【命题考点】

  工程总承包的方式;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与责任;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分析预测】

  (1)牢记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

  (2)判断由于分包单位的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的承担方式。

  (3)判断工程分包是否属于违法分包。

  (4)分析建设单位是否可以直接向分包单位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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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题回顾】

  【2010年度考试真题】

  1.关于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只能向给其造成损失的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B.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无合同关系,无权向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C.总承包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分包单位追偿

  D.分包单位只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答案】C本题考核的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分包情形中,属于违法分包的有()。

  A.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土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B.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C.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D.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E.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答案】BCDE本题考核的是违法分包的情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

  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009年度考试真题】

  1.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购买某采石场的石料,理由是该石料物美价廉。对此,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单位可以不接受

  B.建设单位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接受

  C.建设单位通过监理单位提出此要求,施工单位才必须接受

  D.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施工单位就必须接受

  【答案】A本题考核的是《建筑法》中有关工程发包制度的内容。《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某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约定质量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50%。施工中由于安装公司技术问题导致质量缺陷,造成工程20万元损失,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可以向建筑公司索赔20万元

  B.建设单位只能向安装公司索赔20万元

  C.建设单位只能向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分别索赔10万元

  D.建设单位不可以向安装公司索赔20万元

  【答案】A本题考核的是《建筑法》中有关联合承包的规定。联合体中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安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就超出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向对方追偿。但是却不可以拒绝先行赔付。

  3.某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的施工交由分包单位完成。就分包工程的施工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C.应由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D.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答案】A本题考核的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度考试真题】

  甲建设单位发包某大型工程项目,乙是总承包单位,丙是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丁是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列关于该项目发包、分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可以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丙

  B.丙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C.乙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D.甲可以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丙

  E.甲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答案】ABC本题考核的是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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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习题】

  1.总承包单位与乙分包单位依法签订了“幕墙工程分包协议”,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

  发现幕墙工程质量不合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分包单位就全部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B.甲施工总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C.甲施工总包单位和乙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甲施工总包单位和乙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协议的约定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总承包单位甲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乙分包公司,且已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分包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总承包单位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B.建设单位必须与乙分包公司重新签订分包合同

  C.乙分包公司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甲总承包单位负责

  D.建设单位必须重新为乙分包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

  3.按照2003年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

  A.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B.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

  C.设计一试运行(E―B)

  D.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

  E.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答案】1.C2.C3.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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