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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22 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须由要约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此,承诺只能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具有绝对的特定性,否则不为承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重点解析]
1.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需要掌握。
2.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承诺,而是一种要约。
3.通过后面的学习我们会知道,承诺事实上并非一定不能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但是在答承诺具有约束力的条件的题目时,我们还是要严格按《考试用书》归纳的条件来答。
二、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期限的计算
依据《合同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采集者退散
[重点解析]
1.承诺原则上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为”这种方式作出。这两种情况一是“交易习惯”,二是“要约表明”。
2.掌握具体情况下确定承诺生效的规定。掌握如何计算承诺期限。
3.注意掌握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要约采取对话或非对话方式时,各自是如何确定承诺期限的。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重点解析]
承诺撤回的内容可以参照要约撤回的内容来学习。要约可以有要约撤回、要约撤销,但是承诺却只有承诺撤回,而没有承诺撤销。大家思考一下这是为什么?
因为相对应要约而言,如果存在承诺撤销,必是在承诺生效之后<之前的称为承诺撤回嘛)。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人若要“撤销”,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四、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重点解析]
“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是两个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来对这两个概念作一总结:
1.承诺超期: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此时承诺原则上按无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认可的则有效。
2.承诺延误: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只是由于外界原因超出承诺期限后到达。此时承诺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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