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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81)

|0·2013-06-14 14:30:2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81)

  2013年一级建造师报名专题一级建造师重点内容解析汇总    

  1Z301162 了解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所谓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把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此外还包括临时建设用地。

  [重点解析]

  从大的方面掌握这个分类。

  一、国有建设用地

  除法律规定的乡(镇)村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里,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并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征地补偿。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还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移民安置。

  经批准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乡(镇)村建设用地

  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者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乡(镇)村建设用地,应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临时建设用地

  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重点解析]

  1.掌握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

  2.“临时”不能变“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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