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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重点解析]
需要掌握哪些人员需要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重点解析]
记住频率:每年至少一次。
2.新岗位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重点解析]
理解第37条并注意“四新”,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重点解析]
记住这些特种岗位。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上文已有阐述,参见1230L073。
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直接关系到用电人员的安全,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进行编制,保障施工现场用电,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重点解析]
上文专业性太强,一般性掌握即可。
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还规定:“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老师进行论证、审查。”
[重点解析]
1.对于这六类属于危险性较大、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准确掌握。
2.两个法定签字主体,即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要准确掌握。特别是前者,一定是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一般为资质证书中的总工程师),而不是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他。
3.对于三类需要施工单位组织老师论证的工程,也应当准确掌握;必须是由施工单位来组织论证,而不是其他参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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