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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冀人考发[2013]3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
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于2013年9月14日、15日举行,考点设在石家庄。
二、考试科目及题型
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四个科目。前三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使用专用答题卡,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三、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符合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考,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获得执业资格条件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为单独列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报考人员须提供已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
五、报名组织
2013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2013年6月7日至6月27日,网址是:www.hebpta.com.cn.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打印报名表。网上报名注意事项:报考人员一旦打印报名表,考生本人将不能对所填报考信息进行任何修改,所以在打印报名表前务必再三核实信息是否有误。我市报考人员单位代码均填写为888.
考试报名工作要求各单位统一组织,各单位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和身份审查核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再携带报考人员报名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处报名。报名时需携带的报考材料包括:
1、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书和身份证各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复印件上必须有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2张网上打印的报名表;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2份单位出具的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彩色复印件。
3、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人员报名需提交网上打印2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亦要求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今年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自9月9日起至考试开始,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六、报名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467号)和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考务费为每人每科46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每人75元。
七、报名确认时间
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于2013年7月1日至7月4日。
八、现场确认地点
海港区燕山大街147号军转中心五楼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处,联系电话:3621910、3262881、3620717.在今年的现场确认过程中,我市将对所有新考生及部分老考生的学历证书原件通过学信网(www.chsi.com.cn)进行真伪核查,一经发现假学历证书将直接没收并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一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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