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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漏题案已经宣判

|0·2013-01-23 09:38:58浏览0 收藏0
摘要 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漏题案已经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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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属国家级考试,考试的试题属于国家机密。

  随着考试难度逐年增加,有人就打起了窃取考试试题的歪主意。沈阳一咨询公司人员为给考生提供答案,不惜贿赂考场监考老师,将试题在开考前带出考场,后将答案传给考生。此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1月2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包括监考老师在内的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背景介绍

  一级建造师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一般定于每年9月。其中只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社部、住建部共同组织实施。

  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因此,一级建造师资格也被称为建筑行业的“硬通货”。

  4万元买通监考老师

  对许多人来说,“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显得比较陌生,但因为“建造师执业资格”是工程建设和施工高层管理行业的“准入证”,每年考试人数众多,与医师资格考试一样,建造师资格考试也是一年一度的全国性重要考试。

  供职于一家咨询公司的蔡某(另案处理)打起了窃取考试试题的主意。

  2011年度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在沈阳某学校举行。考前,蔡某找到负责考点监考工作的该学校培训处处长李某,商量怎么能将考题带出考场,以便能快速做出答案给有需要的考生。李某接受蔡某请托并收受其给予的4万元。随后,李某给予其学校教师庄某2万元,并与庄某共同策划,安排他们的亲属阮某、庄某(均另案处理)冒名顶替他人,进入考场进行监考。

  开考前将试题带出

  李某、庄某于2011年9月24日、25日,在开考前将2011年度国家一级建造师的考试试题拿出考场,按照事先约定交给已在李某办公室等候的咨询公司工作人员蔡某某。蔡某某将试题扫描后通过互联网传给蔡某。蔡某伙同他人接收到试题后做出答案,并通过互联网将答案传出,造成属于绝密级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四科试题在考试开始前及考试过程中外泄。现已查明有20名考生获得答案。

  李某、庄某、蔡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李某、庄某将全部赃款上缴给办案机关。

  泄露试题被判重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庄某、蔡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多次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告人李某、庄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上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泄露国家秘密的等级、情节、手段及造成的社会影响,能够认定二被告人泄露国家秘密属情节严重,其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蔡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市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庄某有期徒刑二年,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国考试题属国家机密

  市法院刑二庭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属于国家性的考试,国家性考试的试题属于国家机密。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资格考试考题的泄露,根本原因在于保密制度得不到切实的落实。在利益诱惑面前,从出题、组题、印刷、运输直至考场监管各个环节以及社会各级培训机构,都可能会泄题。

  本案提示:考试组织方应加强监管措施,以杜绝每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漏洞。而对考生来说,买答案通过考试这一捷径走不通。本案中,20名考试开始前及考试过程中获得答案的考生不但成绩作废,考试资格也受到影响,最后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名词解释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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